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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故事(丽水篇)
时间:2023-07-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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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日,《检察日报》以“不辞山重水,复为你柳暗花明”为题报道了浙江民事检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三个故事,其中一例来自丽水。


    反反复复的异议之诉


          “通过检察官数月的辛苦奔波与不懈努力,我公司终于拿到了被拖欠十几年的血汗钱,这也避免了一直敬畏法律、严守契约近40年的第一代民营企业主成为上访户。”今年初,丽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来自一家民营企业的感谢信。
          一笔数额几十万元、早在十几年前就该结清的工程款,为什么走了十来道法律程序,施工方还是没拿到手?2021年10月,这样一份监督申请引起丽水市检察院检察官的特别关注。通过深入审查,事情的脉络逐渐清晰起来。
    1995年5月,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合作开发了位于青田县的一个山庄项目。2007年,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装潢公司)承包项目外墙砂岩装饰工程,2008年验收通过。按说工程款很快就应支付到位,可到了2009年,房产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立案。2011年,房产公司将项目份额及相关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了实业公司(项目仍以房产公司名义开发)。


          因工程款被长期拖欠,2015年8月,装潢公司起诉到青田县法院。2016年9月,该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95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12月,丽水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有判决在手,装潢公司于2017年3月向青田县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房产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9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登记在房产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事情到此,按说相关款项很快就能执行到位了,可让人想不到的是,一场反反复复的执行异议纠纷才刚刚开始。


          2019年7月,山庄的实际经营者实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中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这份异议请求先是被青田县法院驳回,通过复议程序,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中止执行。而就在执行异议期间,实业公司的关联企业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470万元的保证金,申请解除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法院裁定予以解除。随后,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储后重新出让,2019年12月,置业公司竞得该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眼看工程款要泡汤,装潢公司向青田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漫长程序,2021年8月6日,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实业公司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因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无法继续执行,再审仍然维持了一、二审判决结果:驳回装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丽水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本案再审仍维持原判,存在不当。因此,该院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022年1月,浙江省检察院立案审查。


          “这场反反复复的执行异议之诉,原来的争议焦点是异议申请人究竟有没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是现在,执行标的已经易主,无法继续执行,焦点问题就转化为装潢公司的工程款请求该如何实现了。”浙江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郭雯介绍,装潢公司作为一家民营小微企业,历经10次法律程序,10余年追讨仍不能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无法安心经营,而被告房产公司、异议人实业公司也深受官司之累,牵扯了大量精力。合法权益需要维护,当事人的讼累也该尽快解除。结合涉案企业实际情况,浙江省检察院认为,促成当事人和解是解决本案纠纷的最佳路径。于是,该院指导丽水市检察院、青田县检察院一起发力,三级院联动,为本案达成和解寻求最佳方案。


          促成和解的法律依据和突破口何在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标的无法执行的,担保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丽水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映宏认为,置业公司作为本案担保人,其担保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标的物无法执行,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此基础上,检察官围绕当事人核心诉求,寻求利益平衡点,提出和解方案:本案500多万元债权总额主要由95万元工程款和按月利率2%计付的违约金组成,建议装潢公司在确保工程款全额支付的基础上,降低违约金数额。2021年底,双方经多次协调沟通,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置业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利息等共计164万元。2022年初,在如期收到全部款项后,装潢公司同意对案件作一次性结案处理。


          “为促成和解,检察官多次奔波,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也展现出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高超的办案能力。”装潢公司代理律师陶礼钦告诉记者,当装潢公司的想法出现波动时,检察官及时联系了律师,律师接受了建议后,又积极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疏导,劝说其把握机会,建立合理的预期。


          检法联动形成合力,更是本案得以顺利办结的关键。这个过程中,检法两家以“背靠背”、一对一沟通的方式分头开展当事人和解工作。其中,有关法官负责与置业公司沟通,做了大量工作。
    前不久,本案不但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还被浙江省高级法院评为“全省法院系统2022年度十佳执行典型案例”。


          延伸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如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这起民事执行案件的办理提供了一个参考。本案所涉纠纷已达10余年、历经10次法律程序,4家民营企业长期陷入讼累。检察机关摒弃就案办案观念,推动检法协作,同向发力,最终促成了和解。本案承办人之一、浙江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屈继伟告诉记者,今年以来,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引导当事人和解结案,这样的案子在他手上已经办成了3件。




    记者:柴春元 范跃红 史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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