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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吕献: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应树立“四观”
时间:2023-11-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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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应树立“四观”

    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检察长   吕献






    目  次


    一、基本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二、价值导向:树立正确的人民观


    三、路径方法:树立正确的系统观


    四、根本保障: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更深更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扛起新担当展现新作为提出的明确要求。“高质效”包含着对质量、效率、效果的更高要求和对三者有机统一的科学认知。检察人员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人民观、系统观、权力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检察为民”的生动实践。





    一、基本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强调,“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立足实际、科学决策,坚持着眼长远、打牢基础,坚持干在实处、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首先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将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确保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地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数量与质量并重




    数量与质量为辩证统一关系,没有一定的数量,质量便无从谈起,反之,没有质量保证的数量,再多也毫无意义。办案实践中不能一味追求数量,而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办案监督的质量,在法律监督的精准有效上下功夫,从而实现数量与质量兼顾。具体来说,一是求精。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开展精准监督,努力通过监督一个案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坚决防止因为“数据冲动”而在数量上“凑数”“虚高”。二是把准。在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如在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过程中,可综合运用磋商座谈、检察建议等方式,寻找公益保护的“最大公约数”,让被监督者有认同感、信服感。三是做优。既要立足当下,办好一件件具体的个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更要着眼长远,开展类案监督,促进社会善治,用合理的数量体现办案的力度和质量,努力通过办理有引领性、示范性的案件来树立检察权威。




    (二)考评与效果并重




    “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司法办案必须坚持的价值取向,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反映的正是司法办案的成效和依法履职的质效。必须准确认识和把握指标背后的司法理念、司法规律、司法价值,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准确识变。摒弃“唯考核”等根深蒂固的错误思维,既不能因考核有要求就一味“刷分”,也不能因考核没有要求就不予重视。要紧紧围绕修订后的最高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把监督办案的效果作为首要考量,列出问题清单,逐项分析研判,精准发力,弥补弱项,切实防止数字“好看”、效果不好、评价走形。二是科学应变。坚持“考实、评准、用好”导向,统筹案件质量评价和检察官考核,把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纳入对下业务考核、检察官业绩考评内容,实行全面、全员、全时的业务数据动态考核。三是主动求变。面对“更高履职要求”的挑战考验,应当看清形势,把握机遇,增强求变之勇,在办案实践中不断提升履职本领,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良知,真正做到立法宗旨、司法结果与实际效果相吻合,从而达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效果。




    (三)守正与创新并重




    数字检察是创新发展的方向,但目前监督办案仍是传统的以个人经验为主,依靠数字等技术手段获取监督线索、提升办案质效的实践探索还不够。然而,经验具有局限性,一旦人员流转或总结传承不够,就会出现滑坡断档。因此,应在继承发扬好的传统经验的同时,加速推进数字化改革,把大数据监督作为高质效办案的新引擎。一方面,以经验优势促推办案团队建设。聚焦学习型检察院建设,持续深化“检察官教检察官”活动,深入开展以“一对一”传帮带为核心的“青蓝工程”,加强经验传承和业务指导,加快培树业务领军人才,促推知识产权、数字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的专业办案团队建设,努力锻造符合检察工作现代化要求的人才队伍。另一方面,以数字变革破解发展难题。以实战、实用、实效为导向,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围绕民生突出问题、执法司法堵点,实现从“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监督到“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监督的深层次变革。




    二、价值导向:树立正确的人民观




    人民检察为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问需于民




    把群众当亲人,找准群众需求。一是从调研服务中问需。结合第二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大服务大解题活动,通过检察开放日、调研座谈会,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直达基层,真正了解基层情况,真诚倾听群众呼声,深化法律监督,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二是从代表建议中问需。善于从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如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在浙江省地级市检察院层面率先出台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从人大代表建议中发掘案件线索,通过案件化办理,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形成监督合力。三是从办案监督中问需。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办案质量提升。如在行政检察工作中,注重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促进严格文明执法。




    (二)问计于民




    把群众当老师,汲取群众智慧。一是向公益人士问计。充分发挥公益人士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参与取证方面的作用,凝聚保护合力。如丽水市检察机关在浙江省首创加强检察机关和公益组织、公益人士、公益律师在公益诉讼中协作配合意见,并联合市委统战部、妇联、残联等招募公益诉讼志愿者。二是向专业人士问计。办理专业领域案件时,善于借助外脑,通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成立“智囊团”,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或参与听证,运用专家意见解决专业难题。三是向党外人士问计。积极汲取党外人士的智慧力量,聘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为特约检察员,通过提供咨询、邀请介入工作等方式,促进检察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




    (三)问效于民




    把群众当裁判,接受群众评判。一是在公开中问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深化“阳光检察”,通过新闻发布会、“两微一端”等途径,及时公布检察业务数据,公开重要案件、法律文书,让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同时,推动检察公信力在检务公开中不断得到提升。二是在监督中问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表达权、监督权,邀请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参加公开听证,在群众的见证和监督中促进办案公正,消弭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三是在参与中问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权,既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又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方式来到群众身边。如丽水市检察院联合法院积极开展案件巡回庭审,推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生态环境破坏等典型案件进乡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把法治公开课送到人民群众家门口。




    三、路径方法:树立正确的系统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要善于运用系统观念来处理办案监督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关系,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把握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妥善化解矛盾




    处理维稳和维权相关联案件时,不能为了寻求暂时的稳定而突破法律底线,进而埋下案件质量隐患。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对不合理的利益诉求,也不能一推了之,要释法说理,以法解纷、以理服人。一是陈年案件善意和解。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方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刑事和解、民事和解,促使和解由当事人“意气之争”转变为理性商讨,让双方当事人感到利益有保障、结果更可信。二是信访案件多方化解。牢固树立“办信就是办案”的理念,坚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通过检调对接、领导包案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事心双解”。丽水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采取“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多方救助”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包案化解刑事申诉信访积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坚持“小案不小办”,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和态度,综合运用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方式,实质性化解各类行政争议。




    (二)把握好从宽与从严的关系,依法行使检察权




    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宽严相济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保持“严”的震慑力,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又发挥好“宽”的教育性,体现司法温度。一是宽严相济,要在审势审时。积极适应犯罪结构新变化、犯罪治理新形势,从讲政治的高度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依法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随着严重暴力犯罪占比、重刑率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轻刑率稳定上升,应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轻微犯罪案件办理提速增效,促进社会善治。二是宽严相济,重在有力有度。充分考虑案件的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依法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对于涉黑涉恶等犯罪特别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或残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犯罪,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对初犯、偶犯或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慎重羁押、追诉,减少社会对抗,增进社会和谐。三是宽严相济,贵在分层分类。轻罪案件可以有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形,重罪案件可以有依法从轻处理的情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特别是,对于涉案人数较多案件,要统一证据采信标准和量刑尺度,根据不同人员主客观情况,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及追诉必要,区别对象分层分类处理。




    (三)把握好治罪与治理的关系,促进诉源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今年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指出“要以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治罪与治理,既关乎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大局,也关系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实际感受。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办案“治罪”,更要注重诉源治理,努力追求“一案结,一地治”。一是以法律监督年度报告为载体,促进精治。2019年以来,丽水市检察机关共向当地党委或被监督单位发送年度报告34份,推动相关部门整改各类问题438个。二是以检察建议为抓手,促进善治。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要聚焦真问题、开展真调查、提出真对策、实现真治理,彰显检察建议“由案到治”的制度价值。三是以“行刑衔接”为关键,促进共治。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既要关注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更要加强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工作,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良性双向互动。




    四、根本保障: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学思想、见行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更好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去造福人民,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真正得以实现。




    (一)坚持规范行权




    打铁必须自身硬。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检察权。一是存敬畏。一以贯之推进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增强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把对党的绝对忠诚、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对人民的真挚情怀体现在对检察事业的不懈追求上来,不断提升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二是明底线。深化落实检察官权责清单,明确检察长、员额检察官的履职边界,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相应职权,对权力清单外的事项,严格规范按照法定流程进行处理,坚决消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灰色地带”,并将落实清单情况作为开展业绩考评、职级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三是把方向。持续深化落实检察官联席会议、业务分析研判等制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苗头性问题,通过研讨、会商形式定基调、纠偏差,并将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与检察官权责清单相衔接,强化案件流程监控和督促纠正,全面压实司法责任制。




    (二)坚持严格管权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全面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一是强化“责任链”。充分发挥检务督察、案件管理、组织人事、机关纪委等负有内部监督职责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通过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实现配合有序、协作有力,并用好基层检务督察办公室平台,延伸督察触角,从而形成内部监督的强大合力。二是排查“风险点”。注重廉政风险的源头预防,统筹开展日常检查、案件评查、检务督察、廉情核查的“四查合一”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动态监督,聚焦不捕不诉、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等检察权运行关键点、易发问题风险点,着力构建有效管用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守牢“主阵地”。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守住意识形态阵地。健全完善意识形态和保密工作等系列工作机制,积极稳妥调控各类涉检舆情,坚决杜绝因言论发表不当、职权行使不当等引发的问题,更加有力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治安全。




    (三)坚持廉洁用权




    办案质效高不高,反映的不仅是检察业务素能和水平,更是队伍纪律作风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权和责等关系,保持拒腐防变的政治本色,真正做到廉洁用权。一是紧盯“关键少数”。作为全面从严管党治检的重要主体,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各项规章禁令,深化落实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六张责任清单”,通过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述职、“一把手”落实责任清单情况验收、内部审计等制度机制,构建全方位、常态化、全覆盖的立体监督格局。二是管好“绝大多数”。始终把全面从严治检贯穿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履职办案和队伍建设全过程,切实扎紧“制度笼子”。要加强对干部违纪违法低龄化问题的关注,把好“选人用人”源头关,常念监督制度“紧箍咒”,引导年轻干部进一步提升政治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系好事业上的第一粒扣子。三是抓实“三个规定”。持续从严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常提醒、常督促,消除“零报告”,避免“轻报告”,防止“虚报告”。如丽水市检察院明确要求,凡有人咨询、过问、干预案件的,承办人除如实填报外,要将此情形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乃至检委会具体把关,给抓实“三个规定”再加“防火墙”。同时,对瞒报漏报,以及被记录检察人员开展深入核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严肃处理,推动检察人员养成自觉遵守“三个规定”的职业习惯。






    (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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