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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精品案例】庆元检察——黄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时间:2021-12-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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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检察·社会治理类精品案例

    黄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黄某某等四人从福建省来到浙江省庆元县,采用投放毒鱼药的方式,在庆元县南阳村附近河段非法捕捞时被当场查获,合计毒死鱼类74.431千克。经查,2021年1月至2月期间,黄某某等人曾先后七次到庆元县岭头乡、举水乡、龙溪乡等地非法捕捞,在河中投放的毒鱼药,严重破坏了流经浙闽两省的松源溪、乐溪、赛江等流域生态环境,据渔业专家保守估计,修复原生态至少需要长达5年的时间。


    跨省联合介入

    两省四县创新生态保护协作机制


    ▲ 两省三县检察院联合发文,正式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浙江省与福建省两省毗邻,为更好地服务区域生态保护,解决因区域差异导致的取证难、监管难、移送难、诉讼难等问题,2018年8月18日,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与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服务松源溪、乐溪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式建立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黄某某等四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该机制建立后首起跨省非法捕捞案件。


    ▲ 两省四县检察院正式签订生态保护跨区域合作意向书


          该案案发后,庆元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并将该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通报。2021年3月9日,由庆元县人民检察院牵头,邀请福建省寿宁县、松溪县、政和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浙闽两省四县生态保护工作跨区域合作协商会,就本案证据标准、定罪量刑、生态修复措施等内容听取意见,对各检察机关掌握、办理的松源溪、乐溪、赛江等流域毒鱼案件类案情况进行交流,并移送本案被告人提供的同类犯罪线索,由各地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取得有效进展。


          经个案探索,两省四地就跨区域开展生态保护协作积累了经验,将寿宁县纳入跨区域协作机制内,共同签署《浙闽两省四县生态保护跨区域合作意向书》,通过建立跨区域协作平台实现生态案件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侦诉衔接等七大机制,形成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共同体”。


    组织以案释法

    开展全省首例生态案件跨省庭审观摩


    ▲ 庭审现场

     
          使用含有甲氰菊酯的农药毒鱼捕捞案件在松源溪、乐溪、赛江等流域屡有发生,具有典型性,据此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协作机制,联合福建省寿宁县、松溪县、政和县检察机关共同组织庭审观摩活动。2021年9月3日,庆元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了浙江省生态案件首次跨省联合观摩庭审,庆元县、福建省寿宁县、松溪县、政和县的河(段)长、护渔员共60余人观摩本案庭审。庭审活动中,公诉人通过充分展示案件证据,释明法律适用,四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零十个月不等,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上缴生态修复基金8000元,检察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现判决已生效。


          结合本案案情,公诉人在法庭教育阶段充分说明农药毒鱼对水资源造成的严重破坏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庭审观摩人员开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起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开展诉源检查

    有力推动社会治理更加精准高效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毒鱼所使用的农药在销售时并未进行实名登记。庆元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对县城各农药销售点进行检查,发现农药销售普遍存在实名制规定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不利于源头治理毒鱼案件。为此,庆元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全县范围内的农药农资店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实名登记大检查,从源头上规范信息数据,同时建议加强对渔业的巡查工作,共护渔业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党之所望,检之所向;民之所期,检之所应。身处绿水青山一线阵地的庆元检察,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好生态就是庆元最大政绩”的嘱托,将进一步落实两省四县生态检察协作机制,探索新模式,共同守护好松源溪、乐溪、赛江这道“绿水青山”防线,以实际行动捍卫“两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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