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工作报告
时间:2014-03-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2014年2月25日

    在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海鹰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增强服务中心意识,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严厉打击重大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市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005人,同比下降14.97%;提起公诉4466人,同比下降0.56%。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活动。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55人,提起公诉57人;批准逮捕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嫌疑人839人,提起公诉1195人;批准逮捕“黄赌毒”犯罪嫌疑人406人,提起公诉838人;批准逮捕“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嫌疑人8人,提起公诉10人。
      切实服务经济保障民生。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20人,提起公诉15人;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89人,提起公诉195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注水牛肉”、“毒豆芽”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46人,提起公诉84人;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批准逮捕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22人,提起公诉96人。
      深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不批准逮捕155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 决定不起诉179人。积极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通过和解,依法不批准逮捕14人,不起诉82人。坚持 “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4人,不起诉17人。市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云和、松阳县检察院就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问题,先后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信访工作,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访制,认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和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活动,全年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187件,办结省检察院交办涉检信访案件11件,息诉9件。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办理司法调解案件24件,调解成功率100%。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共对38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救助金额近20万元。
      二、坚持惩防并举方针,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全市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08件1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1件120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件4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500余万元。突出办案重点,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大案55件,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件,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9人。查处了市经信委原主任王黎煚、市环保局原副局长徐国华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大要案。
      依法查处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扎实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活动,立案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7件89人,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52.78%。其中,查办新农村建设、惠农资金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5件51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件12人,征地拆迁和保障性住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件9人。
      扎实推进自侦工作转型升级。深入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注重节约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率等主要成效的梳理提升,相关经验材料被高检院《反贪工作指导》刊发。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积极开展侦查练兵活动,切实提高发现犯罪线索和突破案件的能力。及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办案安全保障,重视办案工作区建设,基层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全部通过省检察院达标验收。
      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组织预防“五进”专项活动,开展预防警示教育160余次,共7000余人接受了教育。结合办案,剖析职务犯罪个案65例,王黎煚受贿案件剖析材料得到市委的充分肯定。深入龙浦高速公路等18个重点工程,扎实开展专项预防工作。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1400余次。通过开通微博、编印漫画、出版专著等形式,创新预防宣传载体。市检察院制作的《全民参与》和青田县检察院制作的《廉章》两幅作品,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首届优秀廉政公益海报”。
      三、强化诉讼监督职责,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加强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侦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36件,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38件;纠正漏捕37人,纠正漏诉63人;对违法侦查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5件次。把防止冤及无辜、放纵犯罪、罚不当罪作为重点,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5件,法院已改判、发回重审5件。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积极应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合理调整监督结构,突出案件办理质效。6个案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3个案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民事行政申诉调处案件。办理民事督促起诉28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6800余万元。对重大敏感和涉众型案件,着眼大局,妥善处理了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涉及180多人利益的吴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案件背后隐藏的群体矛盾。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针对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在全省率先出台规定,对执行前审查程序、临场监督程序、申诉办理程序等作了细化。认真开展“五防”专项活动,针对社区矫正监管中的不规范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69件次。组织开展对基层看守所的巡视检察,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32件次。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督促办案单位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8人。积极开展对监管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调查,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强化自身执法活动监督。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案件的受理、分流和送达,通过对案件的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与事后评查,实现案件质量全程监控。注重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执法办案的监督作用,9件职务犯罪案件进入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积极配合各项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制定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设立代表联络专用电话和电子邮箱,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先后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代表200余人走进检察机关,通过观看宣传片、听取情况通报、视察办案工作区等形式,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景宁县检察院主动通过电视宣传栏目《平安畲乡》,向社会介绍检察机关职能和查办职务犯罪情况,获得广泛好评。
      四、狠抓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整体素质能力
      认真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作风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深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和省检察院“九条禁令”。制定《丽水检察人员社交行为规范准则》,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八小时之外,着力解决队伍在“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响应党中央力戒奢靡之风的号召,出台《关于提倡勤俭节约关心干警健康十条意见》,倡导低碳环保、文明健康的工作生活方式。强化宗旨意识,深化核心价值观教育,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莲都区检察院叶志根被省检察院追记个人二等功,庆元县检察院吴巧玲被评为“全省优秀检察官”。
      扎实推进检察文化建设。推行“一六三”检察文化工程,以检察文化助推检察业务发展为目标,打造检察职业文化。以传递检察正能量、弘扬主旋律为主要内容,注重培养和挖掘先进典型,让检察人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开展寻找“最美检察官”、检察人员摄影展等多种形式活动,营造浓厚的机关文化氛围。太极、摄影等兴趣小组在各类比赛中屡屡获奖;与浙江电视台合作拍摄的检察文化专题片,被省检察院推荐参加“全国检察机关首届微电影展播活动”。
      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培养。重视检察人员学习培训,依托“丽检讲坛”、“走近大师”等平台,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与西南政法大学等著名院校的合作,拓宽检察人员视野,提高干部人文素养。积极开展“让写作成为一种习惯”活动,着力解决信息宣传和理论调研工作短板。全市发表检察信息宣传稿件和理论调研文章300余篇,完成省级以上理论调研课题6项,市检察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被高检院列为理论研究重点课题,龙泉市检察院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信息工作先进单位。通过遴选、竞聘上岗、挂职锻炼、岗位练兵等举措,进一步优化干部结构,提升队伍素质,一大批业务能手脱颖而出。遂昌县检察院吴征峰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先进个人”,市检察院巫海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素能比武优胜标兵”。
      全面促进基层基础发展。完善和落实市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激励和引导基层检察院创先争优,基层检察院建设扎实推进,缙云县检察院顺利通过省级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示范院评估。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下业务指导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对基层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敷衍,不回避,切实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浙闽毗邻检察院的相互交流和学习,鼓励基层检察院走合作创新道路。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建成并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完成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检察专网改造。检务保障上,突出抓预算、抓管理、抓规范,着力解决制约丽水检察事业发展的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获得市级以上荣誉143项。其中,国家级荣誉3项,省级荣誉57项。全市检察机关综合考评蝉联全省第一、龙泉市检察院被省检察院推荐参评“全国基层检察院一等功先进集体”。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也是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向各位代表、政协委员,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服务大局的能力和举措,与市委、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一些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和职业保障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改善,两级检察机关因住房、家庭等因素导致的人才流失等问题开始凸显;队伍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仍有较大差距,有的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不强,作风不正,影响办案绩效和检察公信力;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不平衡,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对下业务监督指导和检察信息宣传、理论研究工作相对薄弱。对此,我们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争取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努力逐步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攻坚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着力强化大局意识,着力抓好执法办案,着力提升案件质效,着力强化队伍建设,为建设美丽幸福新丽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服务大局不动摇,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上更有作为
      不断强化大局意识,积极推进检察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改革部署,紧紧围绕省委“五水共治”、“五措并举”等重大决策,找准服务丽水改革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在推进环保检察、金融检察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面有较大的作为。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职务犯罪与一般违法违纪的界限,努力营造保护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败者的执法氛围。
      二、坚持执法办案不放松,在营造廉洁政务环境上更有作为
      根据中央、省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总体部署,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在推进执法中,努力做到秉公办案,不做选择性执法;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能够抓得准,打得了;努力把握社情民意,把工作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妨害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案件查处上,力求取得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坚决铲除“潜规则”,绝不让有钱、有权的人占了执法先机,杜绝找门路、托关系、法外开恩,要让钻法律空子的人付出代价。立足办案,深入抓好个案剖析、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年度报告等工作,探索建立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促进完善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
      三、坚持诉讼监督不缺位,在捍卫法治公平正义上更有作为
      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实效;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能定位,以多元化监督为目标,合理调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结构,积极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督促起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以市人大专项审议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为契机,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突出刑罚执行监督重点,切实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尤其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问题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
      四、坚持队伍建设不懈怠,在提升检察机关形象上更有作为
      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明确领导责任,突出领导示范引领作用,切实解决队伍中存在的“四风”问题;深入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以彰显人文关怀为着力点,以提升素质能力为落脚点,充分发挥文化育检功能;强化队伍教育培训,加大岗位练兵力度,突出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学习,提升检察队伍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围绕全局,坚持职业操守,积极化解阻力与干扰,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升素养,秉公检察,努力构建一支人民信得过的检察队伍,为全面推进美丽幸福新丽水的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

     

     

    检察机关职能简介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产生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权主要包含7个方面: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具体负责侦查以下四大类案件:(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二)渎职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破坏选举罪等;(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符合条件有必要逮捕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无逮捕必要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此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改变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决定逮捕权。
      公诉权。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以后,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以后,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依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对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予以纠正。
      刑事审判监督权。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重点是对在押人员执行刑罚的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情况的监督,执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的监督,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以及监管活动是否依法规范的监督。为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设立派驻检察室。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或由当事人申诉发现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再审。
      检察机关设有举报中心,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控告。人民群众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判决或裁定,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附件二

     

     

    有关用语说明

     

      1、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见报告第2页第15行):是指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机关或其它第三方的调解,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案件管理中心(见报告第2页第18行、第6页第1行): 是指2013年市检察院根据职能需要,经市编办批准设立的新职能部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主要职能: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教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方法措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管理中心主要职能:统一受理公安机关、检察院自侦部门报送和上级院交办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集中监管涉案款物。并负责案件的分流及移送。同时监督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质量。
      3、合适成年人制度(见报告第2页第19行):是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允许符合条件的成年人参加到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设计。
      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见报告第2页第19行):是指针对未成年罪犯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并依照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实行严格保密的专门管理制度。非经有权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借阅、摘抄、复制,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侵犯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其以后在上学、择业过程中真正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不受歧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5、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见报告第3页第12行):是指贪污贿赂金额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6、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见报告第3页第12行):滥用职权案。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玩忽职守案。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7、“五进”专项活动(见报告第4页第9行):是指高检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专项活动。
      8、“五防”专项活动(见报告第5页第16行):是指全省监所检察部门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的“防脱管、防漏管、防越级上访、防参与群体性事件、防严重犯罪”专项监督活动。
      9、“一六三”检察文化工程(见报告第7页第3行):是丽水市检察机关在前期检察文化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于2013年上半年提出的独具丽水地方特色的文化建设工程。“一”即一个中心,以检察文化助推全市检察机关业务发展为工作中心;“六”即六种文化,通过加强职业文化、榜样文化、养生文化、区域文化、摄影文化和农耕文化等六种文化的实施,助推检察业务全面发展;“三”即三大举措,以一把手负责制、经费保障机制和量化考核机制,助推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
      10、“让写作成为一种习惯”活动(见报告第7页第14行):是指针对全市检察信息、宣传、理论调研等文字工作薄弱的情况,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的以加强检察信息、宣传和理论研究作为工作重点,以培养两级院干警勤动笔、常写作良好习惯的写作活动。
      11、“四化”建设(见报告第8页第5行):是指在基层检察院开展的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
      12、检察涉密分级保护系统(见报告第8页第11行):是指检察机关为了确保信息安全,根据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对涉密信息分级实施保护的一种安全系统。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675

    浙ICP备20023215号-1 版权所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