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决算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6-10-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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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接受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依法对辖区内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辖区内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掌握全市的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市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本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组织实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为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决算


    二、丽水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收入决算4,730.89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4,072.52万元,占总收入86.08%,包括财政拨款收入4,067.5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067.5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占总收入85.98%;事业单位专户资金0 万元,占总收入 0%;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0万元,占总收入0%;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  %;其他收入5万元,占总收入 0.11%。 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 0 %。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占总收入0 %。上年结转收入658.37万元,占总收入 13.92 %。
      (二)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支出决算3,917.68 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 万元、国防支出0 万元、公共安全支出3,149.33 万元、教育支出0 万元、科学技术支出0 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0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81.42 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86.92 万元、节能环保支出0 万元、城乡社区支出0 万元、农林水支出0 万元、交通运输支出0 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0 万元、商业服务业等支出0 万元、金融支出0 万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0 万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0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0 万元、粮油物资储备支出0 万元、其他支出0 万元、债务还本支出0 万元、债务付息支出0 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550.98 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73.25 万元,项目支出1,093.45 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3.按支出资金性质分类,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783.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其他各类支出133.98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度部门决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行政运行2052.9万元,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99.9万元,


    3.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24万元


    4. 其他检察支出672.5万元


    5. 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181.1万元


    6.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400.4万元


    7. 行政单位医疗186.9万元


    (四)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外事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5年度因公出国(境)费用决算13.05 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人员的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3人次。出国经费较上年增长的原因为配合境外追逃工作,产生出国经费。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决算6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支出,其中,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347批次,7300人次。公务接待费减少原因为接待数量减少,相关经费支出指标降低。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110.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7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1辆公务用车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08.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15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6辆。减少原因是车辆按规定支出例行节约。


    4.部门预算绩效情况。


     2015年度市本级单位办案经费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预算472.5万元,实际支出249.9万元。


     绩效评价结果如下:使用效率良好。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专户资金: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是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015年度部门收支决算总表等 (34.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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