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莫名背了两年的“锅”终于卸下了|检察官讲办案故事①
时间:2025-05-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编者语】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今天开始,3名丽水检察官将结合履职实践讲述民法典办案故事,让读者近距离了解检察机关贯彻民法典的实际行动,感受检察官维护人民权益的履职担当,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今天的讲述人是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步茜。


    “我已经收到法院寄来的调解书,莫名背了两年的‘锅’终于可以卸下了。”接到朱女士的电话后,我也松了一口气。


    背“锅”成被告

    52岁的朱女士是浙江义乌人,某天去支取自己的退休金时,突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失灵”了。她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后傻眼了——自己莫名成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朱女士多方打听,终于知道了“锅”从何而来。


    原来,退休前,朱女士曾在义乌某建材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建材公司向缙云县某珍珠岩膨胀厂购买了一批货物,入库的时候由朱女士签收。建材公司收取货物后,拖欠了18万余元的货款未支付。后珍珠岩膨胀厂催款未果,便将建材公司和在收货单上签字的朱女士一并诉至法院。法院通知开庭时未能联系上建材公司和朱女士,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并进行缺席审判。直到执行阶段法院冻结了朱女士的银行账户,建材公司和朱女士才知晓该案件。更令朱女士郁闷的是,因为开庭时建材公司也未到庭说明情况,法院将在收货单上签字的朱女士认定为买卖合同唯一的相对人,对该笔18万余元的货款承担全部责任。


    事情了解清楚了,但朱女士觉得很冤枉:自己是为建材公司工作的,怎么建材公司购买的货物要自己来承担付款责任?心急如焚的朱女士立即向丽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自己签收货物期间在建材公司社保缴纳材料,以此证明签收货物是履行职务行为。但法院却以证据证明力不足为由,裁定驳回了朱女士的再审申请。


    无奈之下,朱女士向丽水市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丽水市检察院将这一申请转交给缙云县检察院进行办理,案件最终到了我手上。


    调查找真相

    我立即着手审查案卷,发现其中确实疑点重重。为何在珍珠岩膨胀厂的诉状中,自认是建材公司向其购买货物?珍珠岩膨胀厂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买方支付过一笔5万元的货款,但是付款人是“俞某”,这个“俞某”又是谁?同时,我发现发货单上收货单位一栏均写有“义乌市某建材公司”字样,且其中一张单据货物签收人是“刘某”,而非朱女士。综合上述因素推断,朱女士很有可能不是该买卖合同的相对人。


    我带着诸多疑问开展实地调查。我和同事一起走访了案涉的两家企业,向朱女士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朱女士告诉我们,建材公司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也不是每月按期支付的;但是建材公司一直为她缴纳社保,也曾向她支付过9万余元的工资;且建材公司也认可她是公司员工。她也确认,“刘某”当时也是建材公司的员工,她和“刘某”都签收过货物,这些都足以说明当时两人签收货物是履职行为。


    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女士向我们道出了事情的经过。她承认,建材公司确实是合同的相对方,当初也是公司的股东出面,跟珍珠岩膨胀厂谈妥购买货物事宜,朱女士只是替建材公司签收货物。后来公司资金出现周转困难,通过吴女士的儿子俞某的账户支付了5万元货款后,无力支付剩余货款。


    可是,当我们走访珍珠岩膨胀厂时,却出现了新说法。该厂投资人陈先生表示,朱女士和吴女士是亲戚关系,考虑到建材公司的不良经营状况,不能排除她们存在恶意串通,将朱女士的债务转嫁给没有履行能力的建材公司,从而逃避债务的可能,且社保缴纳也可能是挂靠,不足以证明朱女士是建材公司员工。


    现在珍珠岩膨胀厂和建材公司、朱女士各执一词,如何采信他们的说辞?建材公司和朱女士,有没有可能串通逃避债务?我意识到,还是需要找到客观证据来查证案件事实。我们又调取了建材公司账簿等客观证据。在公司账簿上,我发现朱女士提到的9万余元工资款和吴女士提到的5万元货款均记录在册,且与银行打款时间相吻合。我们又调取了另一个签收人“刘某”的社保缴纳记录,证实她也是在建材公司缴纳的社保。结合原审起诉状中珍珠岩膨胀厂的表述及提交的证据情况,我们认为足以证明朱女士并非该买卖合同的相对人。


    听证促公开

    为让各方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也听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我们组织了公开听证。建材公司、珍珠岩膨胀厂和朱女士三方代表及5名听证员、1名人民监督员受邀参加听证会。会上,三方代表聚焦争议焦点,各自进行了事实陈述和证据质证。



    听证员经过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合同的实际相对人是建材公司,朱女士不该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检察机关应该对这一案件进行监督。


    结合案情、调查所得的证据以及听证员的意见,我们整理好材料,向丽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丽水市检察院经细致审查后,依法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丽水市中级法院指令缙云县法院再审该案。


    调解化纠纷

    既然事实清楚,如果建材公司愿意支付货款,案件就能快速了结。尽管知晓公司的难处,但我还是与吴女士作了进一步沟通,告知如若案件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届时对公司的影响将会更大。经过一番释法说理,吴女士表达了调解意愿,并表明公司愿意尽力支付货款,早日结束这场诉讼。最终,在检察院、法院共同努力下,三方当事人达成庭前调解协议:由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当场履行完毕,珍珠岩膨胀厂也将法院已执行到位的1万余元执行款退还给了朱女士,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675

    浙ICP备20023215号-1 版权所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