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寻·案丨㉗金豆,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时间:2023-04-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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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检察开设法治题材

    【寻·案】专栏

    通过镜头找寻检察机关办理的

    极具代表性的案件

    展现新时代检察官的生动办案故事

    以及“为民办实事”的赤诚之心


          金豆又叫山橘,是珍贵的观果品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2017年至2022年期间,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4人在青田县某村种植“金豆”。在2021年9月7日,国家将金豆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并且禁止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情况下,该四人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采伐、毁坏、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并从中获利。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关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共计非法出售73株金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非法出售8株;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去山上采伐野生金豆,共计非法采伐金豆313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售59株金豆给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并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运输60株金豆。


          2022年1月,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2年2月,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该4人均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这样的行为会涉罪么?


          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并实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金豆,使用名称——金柑,山橘,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这是“金豆”新入刑后我市办理的首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采伐、毁坏、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供稿:青田县院  夏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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