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春节说“典”:民法小贴士之烟花篇
时间:2023-01-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大红灯笼高挂起

    又是一年春节至
    一转眼

    《民法典》已经陪伴我们

    走过了两个春节

    无论是亲友相聚把酒言欢

    还是爆竹连连身沾喜气

    春节期间涉及的法律知识可不少


    下面就让丽检小编

    为你说“典”民法小贴士

    (配图来自网络)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家家户户的保留项目,热闹、绚丽的烟花爆竹给新年增添许多趣味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稍不注意就可能会误伤自己或他人。那么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烟花属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法律赋予其占有人、使用人较强的安全保障责任。春节期间家长给孩子买烟花、爆竹,应教导孩子燃放时注意安全。如果未成年的孩子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后果,监护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675

    浙ICP备20023215号-1 版权所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