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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公告
时间:2023-03-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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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和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李干胜非法猎捕、出售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诉讼过程中,与李干胜达成和解协议。现就和解协议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一)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2月26日,李干胜分别猎捕草鸮1只、凤头鹰1只,出售给王耀绿。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2日,李干胜猎捕草鸮1只,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耀绿。后因草鸮不肯进食且无人购买,王耀绿就把草鸮放掉了。
          2.2020年12月26日,李干胜猎捕凤头鹰1只,出售给王耀绿。
          经鉴定,上述草鸮、凤头鹰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凤头鹰每只价值25000元,草鸮每只价值15000元。
        (二)危害“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2019年10月4日至2021年1月9日期间,李干胜通过猎夹猎捕华南兔37只、黄鼬1只,并将其中35只华南兔出售给王耀绿。
    经鉴定,上述华南兔、黄鼬均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37只华南兔、1只黄鼬价值共计4578元。
          二、和解协议内容
          公益损害赔偿人李干胜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公益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44578元(已经预交)。
          本和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和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578号;
          联系电话:0578-3236665。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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