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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揭萍: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理论研究
时间:2022-11-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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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日报》11月3日报道


          检察理论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从基层院检察官视角探讨——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理论研究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揭 萍



          相对于专业的法学研究者,基层院检察官贴近检察实践,其理论研究有着特定的价值与贡献,是法学研究推动规则完善与理论发展不可或缺的路径之一,要以检察职能履行为核心,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发展的高度出发,紧扣大局分析问题,继而辐射司法乃至法治、国家治理等更大的范畴。


          基层院检察官做好检察理论研究,一方面,要关注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发展与检察制度顶层设计,紧跟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与热点;另一方面,要立足实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检察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难题,以及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律制度、机制改革面临的实践困惑。检察理论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国家政策、法律规定与法学基本原理,围绕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的现实进行理论研究。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都非常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基层院检察官进行检察理论研究的积极性正逐步提升。但对于基层院检察官来说,“想研究却不知如何开展研究”是一个普遍性问题。笔者曾在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挂职任副检察长,在参与基层检察机关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中有一些切身感受,在此进行交流,以期对广大基层院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有所助益。


          基层院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通过检察理论研究提升检察业务质效;二是为推动检察制度与法学理论发展贡献力量。基于此,应特别重视以下问题:一是现实中有哪些问题亟须解决,即研究对象来自实践;二是解决这些问题应秉持何种立场,即研究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政策和法学原理;三是不仅要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更要提出契合实际、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四是注重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包括典型案例分析、数据统计分析与情况调查。


    基于实践,服务实践



          检察理论研究的检察属性非常鲜明,无论是检察基础理论研究抑或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都应当围绕检察制度、检察职权、检察具体实践等展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检察理论研究首先要服务检察实践,却又不仅仅只是单向的服务,同时要从检察实践中吸取营养、提升研究深度和精准度,更好引领、促进检察实践,实现‘双赢共赢’。”检察理论研究必须建立在法律监督工作实践中,只有深入办案、监督实践才能发现问题;通过检察理论研究,深入分析论证问题,寻找法理支撑,才能依法、系统、有效地解决问题。


          基层院检察官要充分利用丰富的司法资源挖掘检察理论研究选题,积累依法能动履职中获取的信息素材,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切入寻求理论突破。以公益诉讼检察相关研究为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仅五年时间,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基层检察实践仍在探索中前行。党的二十 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为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方向指引。要继续围绕公共利益的范畴、公益损害的判断标准、损害赔偿金的确定与管理、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以及检察公益诉讼中刑民、刑行、民行衔接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笔者挂职期间,曾参与组织的“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论坛”收到近300篇论文投稿,其中绝大部分来自基层院检察官,不乏既有一定理论高度且实践性非常突出的作品。


          基层院检察官在扎根实践沃土的同时,要树立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信心,善于记录检察办案中的疑难问题,总结实践探索,寻求理论认同,为检察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检察理论研究能力是分析问题、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能力的集中体现,是一名优秀检察官的核心能力,与检察业务能力成“正比”。持续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有助于提升政治素养、法律素养、理论素养与检察履职能力。


    关注发展,聚焦难题


          近年来,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是国家法治化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党和国家政策层面,2021年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具体明确了“四大检察”工作重点及发展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体制层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铺开。制度层面,民法典、未成年人“两法”、认罪认罚从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与检察业务紧密关联。职能层面,“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办案机制、模式、方法层面,捕诉一体、检察听证、“案-件比”、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数字检察等实践探索更是日渐深入。可以说,检察制度、检察实践是检察理论研究的“富矿”。因此,检察基础理论研究近几年也引起了诸多法学专家学者的关注,各个层面方向性、引领性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


          然而,改革付诸实践还存在许多探索的空间,政策与制度的针对性需要通过实践予以落实,只有及时发现实践中的问题、展开研究、逐步完善,推动顶层设计与实践落实的良性互动,各项改革才能得以普遍、稳定、长期、有效贯彻。基层院检察官是政策调整、制度修改与办案机制、模式、方法的具体落实者与应用者,也是各项改革实践成效的直接感受者。相对于专业的法学研究者,基层院检察官贴近检察实践,其理论研究有着特定的价值与贡献,是法学研究推动规则完善与理论发展不可或缺的路径之一,要以检察职能履行为核心,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发展的高度出发,紧扣大局分析问题,继而辐射司法乃至法治、国家治理等更大的范畴。


          基层院检察官做好检察理论研究,一方面,要关注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发展与检察制度顶层设计,紧跟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与热点;另一方面,要立足实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检察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难题,以及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律制度、机制改革面临的实践困惑。


    成果转化,创新机制


          基层院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要有成果转化意识,通过检察理论研究推动“四大检察”工作机制、模式的完善与创新,也是检察理论研究的任务之一。可将检察理论研究与课题申报、疑难案件论证、指导性案例申报、典型案例总结、特色品牌打造、工作机制创新等紧密结合。从实践探索到理论凝练再到机制创新,进而推动法律监督质效提升,是基层院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有效路径之一。


          2021年,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一年多来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强制措施制度设计不够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运行存在困难、刑行衔接不顺畅等原因,基层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并不少。为此,各地检察机关着力围绕具体问题展开研究,进而探寻可行解决方案。以丽水市检察机关为例,针对外地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难以适用的问题,莲都区检察院申报的“涉案外来人员办案地取保候审机制研究”获浙江省检察院重点课题立项。其探索利用已建成的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或当地部分优秀民营企业,安置取保候审的涉案外来人员就业并办理临时居住证,以实现办案地取保,相关工作机制与实施细则同步推进;为了促进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刑行衔接,实现对被相对不起诉人的惩戒与教育,缙云县检察院对相对不起诉行政处罚“缺位”案件深入剖析,研究解决该类案件刑行衔接重点、难点问题,进而系统健全刑行衔接工作机制,并联合缙云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制定《督促加强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工作操作规程》并开发运行“刑行衔接协同系统”,形成衔接顺畅、程序闭环的行刑衔接监督机制。


          当然,检察理论研究还可以为实践创新探寻理论依据,通过理论认同推动制度共识形成,这也是基层院检察官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新时代,我国法律实践在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引导下发展迅猛,开拓性很强,有的走在检察理论研究前面。对于遵循司法为民的根本目标、既能够有效控制犯罪又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察实践,理论上要特别重视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对实践探索经验进行理论归纳,为制度完善提供素材,以实践反哺立法,也是基层院检察官应当承担的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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