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丽水一案例入选全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时间:2023-03-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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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29日上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行主题为“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10件。

    目录

    1、杭州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审判程序监督案
    2、象山某食品公司与常某某等人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3、温州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某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
    4、绍兴花样著作权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5、祝某某与张某某、湖州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系列纠纷检察和解案
    6、嘉善某装饰公司与嘉善某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7、兰溪市某置业公司与浙江某制药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系列案
    8、黄某萍与朱某、颜某、舒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9、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检察和解案
    10、崔某、刘某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九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检察和解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与庆元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后房产公司将其所有的项目份额及相关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实业公司。2007年,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潢公司)承包该项目外墙工程,2008年工程验收通过,但装潢公司未收到工程款。2015年8月,装潢公司起诉要求实业公司、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95万余元,返还质保金20万余元,并承担违约金。


    2017年3月,装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登记在房产公司名下的案涉项目土地使用权。2019年7月,实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实业公司申请复议,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执行法院的裁定。执行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中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执行。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实业公司的关联企业青田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470万元保证金,申请解除案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执行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此后案涉地块被政府收储后重新出让,2019年12月24日,置业公司竞得该土地使用权。


    2019年12月11日,装潢公司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依法许可执行案涉土地使用权,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置业公司向法院领回保证金。装潢公司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实业公司就案涉土地使用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因案涉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故维持二审判决。装潢公司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权属已发生变更,客观上无法继续执行该标的,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但装潢公司确实存在实体权益受损的情况,有必要通过检察和解工作,促进纠纷彻底解决。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沟通,检法成立专项攻坚小组,反复研究制定和解方案,与各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2022年11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置业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利息等共计164万元,装潢公司放弃对该执行案件其他一切请求权利。装潢公司收到全部款项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检察和解助力民营企业解难纾困的典型案例。案涉纠纷已达十余年、历经十次法律程序,案涉四家民营企业长期陷入诉累,均深受困扰,如简单机械处理,装潢公司继续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既增加诉讼成本,也存在不确定因素,并可能进一步激化各方矛盾,影响各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摒弃就案办案观念,针对企业的“痛点”,服务前移,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检法协作,同向发力,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解决了长达十余年的纠纷,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和服务。



    来源:浙江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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