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和解协议公告
时间:2023-01-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和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应振浩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的诉讼过程中,与应振浩达成和解协议。现就和解协议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10月,应振浩三次(共计2200元)向王耀绿(另案处理)购买1只雀鹰、2只草鸮。具体如下:


          1. 2019年10月7日,应振浩以900元的价格向王耀绿购买雀鹰1只,由王耀绿送到应振浩位于永康的住处。


          2.2019年10月18日,应振浩以800元的价格向王耀绿购买草鸮1只,由王耀绿送到应振浩位于永康的住处。


          3.2019年10月24日,应振浩以500元的价格向王耀绿购买草鸮1只,由王耀绿送到应振浩位于永康的住处。


          经鉴定,应振浩购买的3只野生鸟,其中1只为雀鹰、2只为草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二、和解协议内容


          公益损害赔偿人应振浩自愿一次性向公益代表方支付公益损害赔偿款计人民币55000元(已经预交)。


          本和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和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578号;


          联系电话:0578-3236665。


    2023年1月19日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675

    浙ICP备20023215号-1 版权所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