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
【检察日报】李忠强:坚持问题意识与解题思维并重实现高质效办案
时间:2026-01-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检察日报1月19日报道


    坚持问题意识与解题思维并重实现高质效办案

    李忠强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成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这是检察机关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出现新变化的重要体现。检察工作迈向优质高效发展阶段,要求检察人员不仅具备敏锐的问题意识,同时也要跳出“就问题看问题”的惯性认知,培养强大的解题思维,将难题挑战转化为前进的动力,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可感可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个时代总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只要科学地认识、准确地把握、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就能够把我们的社会不断推向前进”,“历史总是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前进的”。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成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这是检察机关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出现新变化的重要体现。检察工作迈向优质高效发展阶段,要求检察人员不仅具备敏锐的问题意识,同时也要跳出“就问题看问题”的惯性认知,培养强大的解题思维,将难题挑战转化为前进的动力,让公平正义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可感可触。


    坚持问题导向的关键在于聚焦解决问题


    聚焦解决问题符合发现问题后的思维发展逻辑。“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揭示的基本规律。在这一虚实交错、前后相继的认识发展过程中,“问题”正是连接实践与认识、推动认识螺旋式上升的关键枢纽。问题的产生根植于实践,是主客观矛盾在思维中的自觉反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是前提,解决问题是思维活动的重要环节和目的,也是思维活动的实践价值所在。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的过程,本质上是认识实现从感性到理性、从现象到本质、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这既发挥了问题意识思想火花、避免陷入盲目的作用,也发挥了解题思维充当行动罗盘、避免空谈误事的作用。


    聚焦解决问题是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思维作为一种遵循非人格化权威的规则思维,不仅要求从权利义务关系角度分析问题,更要求通过制度化途径实现矛盾的有效化解。法治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并有效实现定分止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以说,在解决国家和社会治理问题中,法治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的功能在于给各类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有效的规则之治。


    聚焦解决问题契合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内涵。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核心职能就是通过监督解决执法司法活动中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意味着其既是问题的发现者,更是问题解决的督促者。法律监督的生命力也取决于其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的实效性,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增强监督意见的针对性和实操性。


    聚焦解决问题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现代社会治理已超越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向多元主体共治的法治化治理格局,要求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执法司法不是简单地告诉人民群众什么是不能做的,而是要帮助人民群众明白什么是能做的、怎么做才是对的。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和加强社会治理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就问题看问题,而是要通过办案发现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适度延伸职能触角,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大数据模型类案监督等法治化手段推动系统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辐射效应,进而通过办案助推国家长治久安。


    聚焦解决问题是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追求的目标是通过司法活动实质性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方式实现,推动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在此背景下,检察履职的优劣评判,必然从传统的“数据竞赛”转到以“三个善于”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的方法论为指引的问题解决实效上来。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五点要义


    一要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调查研究是基础,解决问题是关键”,要以高质量调研破解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要善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发现、深入理解问题本质,找出问题关键,在摸清情况后,运用各种工具、方法探索问题的对症解决方案。在具体办理案件中,检察人员要深入案件发生地、深入群众生活,通过扎实的调查核实把握矛盾纠纷的实质根源,避免“坐堂问案”的局限,增强办案过程的亲历性。在案件审查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客观公正义务,将目光不断往返于在案证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范、价值规范之间,既不主观臆断,也不机械司法。


    二要与时俱进,坚持守正创新。检察工作必须紧跟国家发展大局、科技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针对新形势、新挑战,要主动克服工作中存在的机械性思维,避免陷入按部就班、循规蹈矩的陷阱,通过理念、机制、方法、能力等方面的变革创新,提升办案质效和解决问题能力。如理念上要实现从“治罪”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转变,机制上要深化数字检察战略、优化协同办案机制,方法上要上下一体,能力上要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积极融入法治监督体系,等等。但是,在创新的同时,也要做到“守正”,要有底线思维,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基本属性、核心价值和法定职责。


    三要兼收并蓄,坚持开放包容。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新型复杂案件层出不穷,社会矛盾深刻变化,社会诉求日趋多元。检察机关不仅是司法机关,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以更自信、更成熟、更开放的心态,打破封闭循环,主动拥抱变化,善于换位思考,在兼收并蓄中增强本领,在开放包容中凝聚合力。如,要兼收并蓄各学科知识,主动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路径,构建复合型知识体系,拓展思维边界,以应对新兴领域案件;要兼听则明,善于倾听不同声音,重视当事人、辩护人等的辩解、诉求,重视侦查部门等被监督对象的异议,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要强化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作,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善用“外脑”智慧,常态化邀请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与专家论证、案件听证。


    四要统筹兼顾,坚持系统观念。系统观念要求我们不能孤立、静止、片面地看待法律监督工作,而是要用普遍联系、全面系统、发展变化的观点来观察和处理问题。要整体性看待所办案件,把准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内部各要素;要看到案件与外部环境的联系,包括案件发生的背景、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警示等;要认识到案件处理是一个动态过程,要考虑前因后果、办案程序阶段的递进以及处理结果可能带来的长远影响。如,刑事检察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侦查阶段,通过引导取证、适时介入,努力确保案件办理从一开始就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从源头上提升办案质量。


    五要敢于监督,坚持担当作为。“非知之艰,行之惟艰”,“为者常成,行者常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难题、漏洞、隐患或许不那么难,但能否敢于监督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则考验每一位检察人员的勇气,考验每一位检察人员是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考验每一位检察人员是否具有强烈的责任感。高质效办案不仅看重办了多少案件,更看重通过监督纠正了多少问题、防范了多少风险隐患、化解了多少矛盾纠纷、建立了多少管用的长效机制。高质效办案绝不是靠迎合、妥协换来的,而是靠秉公监督、敢于动真碰硬取得的。敢于在关键问题上发声,在原则问题上较真,加强跟踪问效,才能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进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675

    浙ICP备20023215号-1 版权所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