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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打假官司”后果严重,别犯险
时间:2021-11-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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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林鑫


    什么是“打假官司”?就是虚假诉讼的俗称。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她跟我说,这个建筑公司欠她钱,用农民工身份去起诉讨薪才能最快拿回来,她已经和公司老板商量好了,让我假装是在这个公司工地上打工的农民工,借我的身份证用一下,去法院签个字就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懊悔地说,“我只是想帮朋友的忙而已,不知道这样是犯法的,我现在真的很后悔……”


      2020年7月,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接到案外人实名举报:丽水市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及毛某等人为逃避债务执行,假借工程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捏造事实,炮制了数十起虚假民事案件。因案涉庆元县,该院随即将线索交由庆元县检察院办理。


      庆元县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后发现,庆元县法院及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172名农民工向丽水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这家建筑工程公司实际员工只有27人,“讨薪”当事人总数远多于公司职工数,而且大部分当事人都是庆元县本地户籍,地域式、家族式特征明显,颇有蹊跷。


      针对案件中的诸多疑点,庆元县检察院根据《关于建立民事诉讼监督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9日将涉及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线索移交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由于涉及人数众多、案件情况复杂、排查工作量大,2020年11月,丽水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抽派精干力量,会同庆元县检察院组成民事检察办案组,与公安机关一同开展工作。经深入调查,案情逐渐清晰:该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吴某等人因无法偿还欠款,便与公司及个人的债权人商量后决定,让他们以农民工“讨薪”的方式通过虚假诉讼优先拿回欠款。


      案情核实后,办案人员迅速行动,截至目前,共查处60余起虚假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达130余万元,涉案人员60余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选择法律途径,达到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然而在现实中,也有部分当事人在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虚构不存在的案件事实、构建虚假的法律关系,利用合法的诉权达到非法的目的,既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说,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涉案人员大多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帮助作为涉案公司普通债权人的亲朋好友在法院执行中优先受偿,以农民工身份捏造欠薪事实“打假官司”,让自己摊上了真麻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也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道德的基石。虚假诉讼破坏司法诚信,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侵蚀社会诚信体系。通过虚假诉讼不仅不能实现自身的不法目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察官表示,公民一旦确认自己遇到虚假诉讼,可以通过“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或另行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当你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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