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预决算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1-06-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一、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接受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对辖区内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掌握全市的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市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二)机构设置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丽水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本级预算和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预算(下属单位财务非独立核算)。


         二、丽水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表。


         三、丽水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收、支总计5330.37万元,与2018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减少122.75万元,下降2.25%。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建设在2018年完成,2019年支出下降。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5096.38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5096.3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5031.7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64.66万元),占收入合计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其他收入0万元,占收入合计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146.3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09.15万元,占85.68%;项目支出737.17万元,占14.32%;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5330.37万元,与2018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减少122.75万元,下降2.25%。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建设在2018年完成,2019年支出下降。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081.6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33%。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43.54万元,增长2.91%。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量的增加,部分经费小幅增长。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081.6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4444.76万元,占87.47%;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8.25万元,占0.16%;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42.8万元,占8.71%;卫生健康(类)支出185.85万元,占3.66%;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0万元,占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还本(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4621.26万元,支出决算为5081.6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9.96%,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年中进行追加,支出数大于预算数。其中:

         行政运行。年初预算为3254.98万元,支出决算为3780.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6.1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项目经费增加、检察官员额改革后绩效考核经费支出增加。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年初预算为523.7万元,支出决算为505.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6.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厉行节约支出政策。

         其它检察支出。年初预算为188万元,支出决算为15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2.3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部分支出会计科目指标调整。

         其它司法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年中项目追加。

         其它科学技术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8.2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根据业务需要,年中项目追加。

         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年初预算为136.94万元,支出决算为128.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6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部分支出会计科目指标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13.24万元,支出决算为209.2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1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部分支出会计科目指标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年初预算为85.3万元,支出决算为75.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8.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部分支出会计科目指标调整。

         其它社会保障和就业。年初预算为29.67万元,支出决算为29.3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0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部分支出会计科目指标调整。

         行政单位医疗。年初预算为189.43万元,支出决算为185.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1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部分支出会计科目指标调整。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409.1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760.2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补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648.8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4.6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0万元,占0%;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64.66万元,占10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10万元,支出决算为64.6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8.78%,主要原因为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支付。其中:

    城市建设支出。年初预算为110万元,支出决算为64.6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8.78%,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支付。


         (八)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02.63万元,支出决算为107.04万元,完成预算的104.3%,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公务用车购置支出预算12万元,因办案需要,经批准实际购置公务用车支出19.5万元。

         2.“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用支出决算为0万元,占0%,与2018年度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56.37万元,占52.66%,与2018年度相比,增加19.35万元,增长52.27%,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购置公务用车一辆;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50.67万元,占47.34%,与2018年度相比,减少2.94万元,下降5.48%,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

         其中,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单位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本单位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数为49.02万元,支出决算为56.37万元,完成预算的114.9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因办案需要,购置公务用车支出由12万元追加至19.5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9.5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1辆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6.86万元,主要用于办案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9年度,本级及所属单位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53.61万元,支出决算为50.67万元,完成预算的94.52%。主要用于接待检察院间的办案业务及工作联系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国内公务接待492批次,累计5961人次。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接待0人次,0批次。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50.67万元;接待5961人次,492批次。


         (九)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对“2019办案经费”、“2019司法救助”2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5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5分,自评结论为“优秀”。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度部门决算中反映“2019办案经费”、“2019司法救助”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2019办案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5分,自评结论为“优秀”。项目全年预算数为436万元,执行数为428万元,完成预算的98.17%。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强化了本院大楼安保、保洁、食堂、会议等保障工作,全年大楼安全无事故,后勤保障等工作周密到位,食堂餐饮供应、大楼卫生保洁等工作有条不紊,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二是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更新智慧检务办案设备等方式,提高各项工作效率。发现的问题及原因:经费保障不足,随着无纸化办案(办公)、智能化办案等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原有的项目经费出现较大缺口。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强化预算,统筹项目经费使用,厉行节约,落实“政府过紧日子、人民群众过好日子”理念;二是积极向上争取经费,以弥补资金缺口。 

         司法救助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95分,自评结论为“优秀”。项目全年预算数为20万元,执行数为13.5万元,完成预算的67.5%。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化解了社会矛盾,譬如刘某某案,本是乡镇维稳对象,经过调解,现已化解纠纷;二是为上述的救助对象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因一审刑事案件基本集中在基层院,市院基数小,导致市院案源少。下一步改进措施:加大力度挖掘案源。

         3.财政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4.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高举发展的行动旗帜,大力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聚力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并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依法稳准狠打击黑恶犯罪。提前介入疑难复杂案件43件,批准逮捕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165人,提起公诉254人,办理了朱春法、胡忠义等一批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实行“三个一律”制度,确保案件质量,市县两级院领导带头办案73件。加大“破网打伞”力度,批准逮捕黑恶势力“保护伞”8人,起诉10人,移送“保护伞”线索36条,已成案12件。深入“打财断血”,引导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黑恶财产价值4600万元。

         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坚决打击“盗抢骗”“黄赌毒”等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737人,提起公诉4129人。景宁县检察院办理的“六合彩”赌博系列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办理了“赢基财富”“中青网投”“绿谷贷”等一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对象涉及面广的非法集资案,切实斩断伸向群众“钱袋子”的“黑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批准逮捕24人,提起公诉34人,办理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14件。依法惩处恶意欠薪犯罪,帮助75名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36万元。

         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检察,依法不批捕552人,不起诉659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1543件。加强因案致贫返贫司法救助,给76名贫困涉案对象发放救助金82万元,助力脱贫攻坚。推行“一二三”工作法,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用心用情解决百姓诉求。联合市律协建立联络员制度,畅通群众申诉渠道,共同做好息诉息访工作。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增强群众法治意识,4个原创微视频荣获第四届平安中国“最佳微视频”等6个国家级奖项,5个案例获评全市“以案释法”十大精品案例。致力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参谋”,结合办案向有关部门发出加强源头防范的检察建议169件。青田县检察院设立海外联络站,建成“检侨之家”办案服务平台,跨洋化解涉侨矛盾纠纷,《人民日报》海外版多次予以专题报道。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82人,提起公诉142人。最大程度挽救罪错未成年人,对99名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帮教,有7名涉罪未成年人成功考上大学。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安全督查,向校方及教育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7件,深化市县两级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法治进校园覆盖97所中小学。松阳县检察院联合七部门建立涉未成年人行业准入查询制度,把有前科的人员挡在门外。云和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被命名为浙江省首批法治教育基地。遂昌县检察院“鲁冰花开·检爱相随”项目荣获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大赛金奖,《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游戏宵禁制度》一文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理论征文一等奖。

         聚力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贯彻落实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个事件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全面推行监督事项清单制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强化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立案45人,监督撤案13人,纠正漏捕漏诉73人,纠正违法63件。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24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9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督促变更强制措施175人。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352件,监督收监执行10人。对之江监狱和部分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26个。

         做强民事检察。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审议意见,配强办案力量,提升监督质效。审结生效民事裁判监督案件220件,同比上升260%,对认为正确的裁判,加强释法说理,促成案结事了,维护裁判权威;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抗诉1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2件,法院已改判50件。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监督纠正假官司81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9件,追究刑事责任3人。

         做实行政检察。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检察,着力消除监督空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依法审查当事人申诉的行政生效裁判案件8件,均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同时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专项监督,办理案件233件,督促相关部门拆除违章建筑近2万平方米。

         做好公益诉讼。依法履行“检察官是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在全省检察机关首创公益组织、公益人士、公益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公益保护新模式。共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754件,同比上升47%,提起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5件,判决支持率达100%,起诉数位居全省第一。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直接追缴和排除安全风险的国有财产近5亿元。龙泉市检察院办理的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野生动物保护典型案例。全市有2个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两周年十大精品案件。公益诉讼工作继续保持全省领先。

         合力惩治腐败。加强与监委的协作配合,协同推进清廉丽水建设,共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86人,提起公诉64人,同比分别上升87%和49%,其中厅局级1人、县处级10人、科级15人。在检察环节追缴赃款1100多万元。依法办理了省检察院交办的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诸葛慧艳、金华市婺城区原区长郭慧强等一批领导干部受贿案。积极履行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14种职务犯罪职责,初查线索25条,建议有关部门作党纪、政务、组织处理10人,立案侦查3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1人。

         聚力“红绿”融合,护航高质量绿色发展。

         自觉践行“两山”理念,持续深化生态检察,主动服务“红绿融合”特色发展,为开辟高质量绿色发展新路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守护绿水青山。围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从严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批准逮捕19人,提起公诉116人,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组织“守古树、护名木”专项监督行动,加强对《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的法律监督,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1件,督促清理各类垃圾2万多吨、追缴环境损害赔偿金1255万元。缙云、庆元检察院分别办理了全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最大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和全省首例小水电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市、区检察院为消除中心城区     一处古樟树群因整体迁移可能带来的保护隐患,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市政府高度重视,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变更道路建设规划和用地性质,让百年古树原地“安身”。

         服务绿色发展。出台“三服务”活动方案和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涉企案件采取“五个一”办理模式,得到省市有关领导充分肯定。严厉惩处侵犯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犯罪,监督立案 9人,批准逮捕85人,提起公诉130人。审慎办理非公企业和非公经济人士犯罪案件,对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批捕17人,不起诉29人。缙云县检察院适用宽缓刑事政策办理的一涉企犯罪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坚持把追赃挽损贯穿于监督办案始终,切实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青田县检察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为一涉侨房产公司挽回损失700余万元。

         保护红色资源。结合弘扬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组织开展维护英烈权益和保护革命遗址专项监督活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0件。缙云县检察院对侮辱四川凉山救火英雄的某网民提起全省首例侵害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松阳、龙泉等检察院对辖区内革命遗址保护现状进行实地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促进红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全市检察机关捍卫英烈尊严、传承红色基因、助推“红绿融合”发展的做法,被《人民日报》客户端等近50家新闻媒体报道。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48.8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33.45万元,下降4.9%,主要原因是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4.7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13.7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1.05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76.7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72.22%。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16.07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7.42%。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共有车辆18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5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台(套)。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7.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指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9.项目支出:指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9办案经费项目绩效自评表

          2019司法救助项目绩效自评表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公开)


    浙ICP备20023215号-1 版权所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