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检察开放日】丽水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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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上午,“丽水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典型案例”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中发布。

          追赃挽损典型案例——

          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09年,被告人张某某向浙江某控股集团借款,并约定将其以他人代持方式控股的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51%股份转让给浙江某控股集团的管理人员李某某持有。2013年6月3日,张某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在未经浙江某控股集团及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以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某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一份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到期以后未能归还本息,中国某信托有限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2月25日,法院缺席判决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上述借款,并认定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后中国某信托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冻结李某某个人账户,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方式,要求李某某及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归还400万元本金及700万元滞纳金。至此,浙江某控股集团及李某某才得知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使用的事实,随即向杭州公安机关报案。

         【处理结果】2019年9月11日,青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简要点评】青田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企业诉求,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强化侦查思维,摒弃“坐堂问诊”“就案办案”传统理念,多次主动对接涉案企业和公安机关,最终成功追诉漏罪,帮助企业高管清除个人信用污点,避免企业1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商誉受损。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该企业大力实施创新技术,努力承担社会责任,旗下子公司为新冠肺炎抗病毒药物阿比尔多原料药用中间体苯硫酚的生产供应商,2020年2月初就开始为下游制药公司提供中间体原料,为赢得“战役”的胜利贡献民营企业重要力量。本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检察机关帮扶企业、企业化解矛盾,反馈社会的良性局面,达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刘某某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系丽水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出纳,负责公司收款、打款等工作。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群里被他人以网络投注赚取佣金的方式骗取人民币300.3万元,其中人民币299万元是刘某某挪用丽水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账户的公司公款。

          2021年1月5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37万元,取得公司谅解。

         【处理结果】2021年7月27日,莲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继续追缴刘某某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二万元返还被害单位。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简要点评】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发现,刘某某存在利用担任某公司出纳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用于网络投资的行为,经过进一步细致审查后,通过立案监督程序依法追究了刘某某的刑事责任,通过走访被害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的形式,改善被害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开展释法说理,积极督促刘某某退赃退赔,为企业挽回损失。

          企业管理人员犯罪典型案例——

          陶某某等6人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2016年,缙云县330国道东渡至新碧段整治工程(拓宽改造)第2合同段(以下简称2标段项目)的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公司,时任缙云县某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的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找到陶某某(浙江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某某(浙江某路桥有限公司负责人)商量借用资质投标以及帮忙联系其他公司一同投标的事项,并通过朱某某、吕某某、叶某某联系14家公司帮助云县某建设工程公司投标,且按照统一安排的标价来制作标书。最后,2标段项目被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吕某某联系的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63805447元的价格投中,并按事先的约定交由缙云县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建设,且已顺利完工。

         【处理结果】2019年6月28日,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陶某某等6人串通投标罪一案作出全案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简要点评】缙云县院积极走访涉案企业,主动听取交通部门的意见,全面了解涉案企业的运营情况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在准确区分犯罪行为、性质基础之上,合理运用不起诉权,依法妥善处理该案,避免“案件办了,企业倒了”的现象出现,既能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也能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和发展活力。

          服务保障特色产业典型案例——

          李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列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系北京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副总经理,金某某系龙泉市三家青瓷企业的总经理或实际负责人,祖某某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金某某经营的三家青瓷企业长期为牛栏山酒厂生产供应酒瓶,祖某某作为股东的华诚博远公司承接了牛栏山酒厂的基建项目。

          2018年11月,李某某、金某某等人至广西浦寨结识了陆某某。同年12月,金某某以10000余元的价格从陆某某处购买1支象牙,陆某某从上家陈某某处购得象牙后邮寄给金某某。经鉴定,该支象牙为非洲象的象牙制品,净重1740克,价值为人民币72500.58元。2019年3月,李某某受祖某某委托向陆某某联系购买2支象牙,两人谈好象牙总价为113900元,并约定将象牙邮寄至浙江龙泉金某某处。陆某某向上家陈某某购买象牙后,通过韵达快运将象牙寄送至龙泉市快运公司。同年4月23日,2支象牙在快运公司被龙泉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2支象牙的牙尖和牙根部分为非洲象的象牙制品,净重165克,价值为人民币6875.06元。

         【处理结果】2020年6月4日,龙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陆某某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4年6个月,并分别处人民币50000元的罚金。2020年7月22日、12月11日、12月14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某、金某某、祖某某分别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简要点评】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切实履行办案主导责任,鉴于本案涉案卖家均为资深企业家且涉及五家企业生产经营,社会影响大,通过组建办案组精细化审查,准确认定关键犯罪事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通过本案发现寄递行业对随意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存在疫情防控隐患,向龙泉市邮政管理局发送《检察意见书》,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本案的成功办理,既保护了本地青瓷产业的稳定发展,又保护了全国著名酒业青瓷酒瓶供应产业链的稳定,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为一次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企业的经济发展损失,做到了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相统一。

          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浙江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许可,接受胡某某(另案处理)委托,擅自生产印有浙江某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儿童玩具蔬菜认知板覆膜贴纸、底纸、说明书各1万张,并收受胡某某给付的货款7200元。2018年8月10日,陈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7200元。

         【处理结果】2019年11月27日,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要点评】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从案件证据把控到慎重作出处理决定,从案件漏洞整治到推动行业规范运行有效次第开展。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不偏不倚,推动了在司法办案与服务民营经济之间无缝衔接,彰显了云和县人民检察院在积极履职与慎用刑事追诉之间恰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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