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反诈专栏】受害人变被告人——丽水一女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提起公诉
时间:2021-07-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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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本是一起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却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情回顾2021年3月,刘某在聊天软件上认识了网友陈某,陈某自称在澳门赌场做网络数据工程师,发现他们的网络赌博平台上有个漏洞,每天有四个时间点在平台上操作“买大小”可以只赚不赔。出于利益诱惑,刘某往该网络赌博平台里充了2万余元,根据对方提示操作后,赚取了1.5万余元并顺利提现,于是刘某就对这个所谓的漏洞深信不疑。之后,陈某又告诉刘某,这个漏洞最多半个月就会被发现,如果要赚钱就要抓紧时间多充值一些钱。于是,刘某不但拿出所有积蓄,甚至还向亲戚朋友借钱,前后一共充值了90万元左右。经过一段时间的操作,刘某的网络赌博平台账户里有了500万元左右的资金,此时刘某想要提现,却发现竟无法正常提现。客服告诉她,因为她的账户超过了500万元,需要交百分之二的税才能提现。



     

          于是,刘某在赌博平台上又建立了一个小号,通过贷款往里充值了30万元左右,继续通过“平台漏洞”赚钱。又过了一段时间后,刘某大号账户里有了一个亿的资金,小号账户也有了400多万资金。考虑到500万以上要交税,刘某刻意将小号账户的资金控制在500万以内,再次向客服提出申请提现。客服却称,刘某是通过平台漏洞赚钱,不能提现。刘某再次找到网友陈某,陈某声称已经找了经理帮忙,只要刘某提供银行卡在赌博平台上刷够百分之二的流水就能提现。刘某在明知对方实施网络赌博犯罪的情况下,仍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6张银行卡供对方使用,涉及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184万余元,其中包括多名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资金35万余元。此后,陈某又以各种理由搪塞刘某的提现要求,并渐渐拒接刘某电话,与刘某失联。最终,刘某在网络赌博平台上的钱亦未能提现。


          2021年7月20日,莲都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一、常见涉“两卡”犯罪行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八)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二、如何预防
          第一,要清楚地认识到网络上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学会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保护自己。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关键在于要理智地面对各种诱惑,尤其是遇到所谓“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上当受骗。

         第二,面对“好赚钱”、“赚快钱”的机会时,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做网络犯罪的帮凶。对于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不违法,应当多一点思考,多一份谨慎。例如,如果碰到有人收购银行卡走账或刷流水时,就应该想一想,如果对方做的是合法的事情,为什么不用自己的银行卡操作?为什么要平白无故让你赚钱?你为什么能轻易赚到这么多钱?如此一来,就能得出“对方很有可能在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这一结论。此时如果提供银行卡给对方,甚至直接帮对方转账,等于帮助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也就极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莲都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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