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一波四连呆萌小短漫,带你解锁新《未保法》中的亮点词汇!
时间:2021-06-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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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期,丽水检察开设“‘两法’未你而来”专栏,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们将和大家聊一聊新版“两法”中那些和每一位孩子的健康成长息息相关的变化。今天推出第五期。


    如何细化监护职责

    让“留守的花朵”幸福绽放
    别让“暴”风吹进校园

    学校应该尽到什么责任
    该如何落实入职查询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
    强制报告牢记心中

    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你我他都不能袖手旁观
    接下来的四个场景

    带你读懂大修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爱留守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强制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坚决抵制校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入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图:吴晶露

    文:庆元县检察院 叶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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