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全市未成年人,“两法”未你而来!(第一期)
时间:2021-05-2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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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今天起,丽水检察将开设“‘两法’未你而来”专栏,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们将和大家聊一聊新版“两法”中那些和每一位孩子的健康成长息息相关的变化。今天推出第一期。


          01国家为什么要修订两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在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我国人口红利将趋于消失,未成年人成为未来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当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相当数量的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不容乐观。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愈加明显,性侵、校园欺凌、网络不良信息等严重威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事件频频发生,成为社会舆情热点。只有重视未成年人这一战略资源,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国家和社会发展才有高质量、可持续的人力资源保障。


          02两法修改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巨大,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字数从6000余字增加到16000余字,几乎等于一次重塑。内容上看,新未保法将原来的“四大保护”发展为“六大保护”,不仅将“政府保护”单设一章,更是单独规定了“网络保护”,这不仅代表着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织得越来越严密,更是对“六大保护”背后的逻辑和理念进行了科学改造。新的保护结构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加强调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会和网络四大空间中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不再仅仅是被保护的对象,而更多的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同时,修订后的未保法确立了民政、检察“双引擎”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赋予民政系统和检察系统重要的特殊责任和地位。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五十七条调整为六十八条,新增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社会观护、安置帮教等规定。条文进一步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包括教育和保护相结合,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旨在找准保护与预防的平衡点。新法压实了各方教育责任,要求政府组织综合治理,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等发挥独特作用,公检法司等机关和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力量充分发挥作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

        这两部法律,一个注重未成年人保护,一个立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相互衔接又各有侧重。两法及时修订,积极回应社会舆论关切,不仅有利于法律制度的统筹协调,更是织牢织密了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网。


          03《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部分的变化亮点?

    总则的精神贯穿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始终,具有统领和指导其他各章的作用。其结合我国实际回答了三个基本问题:为什么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旧条文的对比中,亮点多多:
          1、确立国家责任,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明发展方向。修订后的未保法与《民法典》有效衔接,结合多年司法实践,发展和完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新未保法强调“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不再仅仅是“未成年人享有”,也充分体现了国家责任与未成年人权利的对应性和蕴含的国家责任理论。



          2、坚持正确理念,细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修订后的未保法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要求各方应当采取最有利于促进和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措施。将原未保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遵循三项原则调整为工作要求,并在原基础上增加了三项内容,进一步提出了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六项要求。



          3、创新强制报告,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未保法在总则中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将实践探索的强制报告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修订后的未保法明显扩大了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范围,旨在努力织密、织细未成年人的保护网。



          4、明确主责部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修订后的未保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考虑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包含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协调机制往往无法及时作出部署和安排,新未保法规定原则上由民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这意味着由民政牵头政府保护,发挥好督促和指导的责任。


          04强制报告制度怎样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所谓强制报告,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案或举报。新未保法明确规定,报告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强制报告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报案不及时等导致的打击不力问题,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切实履职,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图文:李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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