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2-05-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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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扎实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高水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树立法律监督权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优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格局,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贯通协调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推动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全力护航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服务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强司法保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打好维护政治安全主动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安靖。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建设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深化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探索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简化合规工作,加大科技成果保护力度,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切实推动示范区建设行稳致远。


    三、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县级社会治理中心融合发展,着力构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多元大格局。加强检察工作宣传,深化检务公开,推动公开听证和简易听证常态化开展,深化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四、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广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机制,常态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协助推广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系统广泛运用,深化涉企犯罪合规从宽制度。深入推进捕诉一体,强化证据审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健全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推动侦查监督平台应用尽用,依法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不当适用另案处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提升监督精准化水平。加强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深入推进巡回检察,依法监督纠正刑罚交付、变更以及财产刑、强制医疗、社区矫正等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履职。


    五、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和虚假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错误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突出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错误分配财产、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问题的监督,探索对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的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的监督。加强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探索对进入破产程序和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和案卷调阅、支持起诉等制度。


    六、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问题。推动法律监督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探索建立与我省行政诉讼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相适应的监督机制。


    七、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加大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加强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完善先鉴定后收费机制,制定完善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健全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机制,落实推进“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工作。


    八、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依法惩戒、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完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保护机制,推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督促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推动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等配合协作机制,助力完善浙江特色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九、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数字检察建设。深入实践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推进数字化送达、数字化归档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加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广泛运用大数据凝聚监督合力,挖掘类案监督线索,推进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嵌入法律监督。


    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等制度规定;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司法责任与纪律处分、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加强相互配合制约,与公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按照有关规定强化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积极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捕诉审全流程检律协作”机制,探索推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强外部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


    十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提升精准监督的能力。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事前沟通,依法调查核实,坚持效果导向,强化精准监督,不断提升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质量。完善检察组织体系,健全对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诉讼衔接与监督机制,探索由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办理适合集中管辖的跨区划和特定类型案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检察官遴选入额、员额退出机制及其配套政策,建立健全检察官权益保障和惩戒制度。优化法律监督方式方法,创新审查、调查、侦查“三查融合”办案模式,完善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法律监督年度报告、专题报告等制度。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年度情况及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清单,应当书面报备同级人大常委会,重要监督意见及落实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备。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除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或情况紧急需要及时处理之外,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整改落实并回复,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回复的,检察机关应当通报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


    十二、各级公安侦查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意见并按时反馈结果。认真落实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检察机关等工作要求,推进讯问合法性核查等制度落实到位。积极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建立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联合督办、业务研判通报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刑事撤案(终止侦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治安处罚等执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十三、各级审判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再审;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刑事公诉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应当在宣判后三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应当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充分说理制度,积极推进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判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机制建设,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落实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建立与检察机关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裁判、调解、保全、执行等司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


    十四、各级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等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同步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认真办理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并按时反馈办理情况。进一步推进监管信息、监控视频与检察机关互联互通。


    十五、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按照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推动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加强监察机关管辖案件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加强检察机关的工作保障,落实与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相关待遇,建立健全府检联席会议制度,将职能部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范畴。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办理情况。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实时共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作以及沟通会商等机制。


    十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审判机关应当将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代表议案建议和检察建议联办制度,探索开展人大常委会对重要检察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办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报告结果。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不断完善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机制,着力打造法治监督共同体,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


    来源:浙江人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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