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操作指引
时间:2018-06-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要情形: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3、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4、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6、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8、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提供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提供身份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公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材料后,进入羁押必要性审查初审程序,决定是否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初审后决定立案的,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会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的必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675

    浙ICP备20023215号-1 版权所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