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
时间:2016-03-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2016年3月13日在丽水市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过孟超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打击刑事犯罪保平安。积极回应群众平安诉求,加大对严重暴力、侵财、毒品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年共批捕1959人,提起公诉4346人。其中,批捕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196人,提起公诉346人;批捕“两抢一盗”犯罪653人,提起公诉872人;批捕毒品类犯罪286人,提起公诉348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批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1人,提起公诉93人。依法妥善处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新型互联网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案件,批捕17人,起诉17人。 

      化解社会矛盾促和谐。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批捕382人,不起诉343人,减少社会对立面。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批捕43人,不起诉32人。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办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选聘140余名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过程,对253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法制进校园”专题讲座34场次,1万余名青少年受到法制教育。办理举报线索初查初核94件,移送立案侦查13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党政纪处理34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31件,立案复查13件,审查结案18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2件,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12.55万元。深化刑事和解工作,共促成35起刑事案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金额近300万元。 

      服务保障民生助发展。出台《助推全市绿色生态发展八条意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共批捕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7人,提起公诉98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和督促起诉检察建议124件,共挽回经济损失270余万元。开展进村入企法律援助活动20余次,着力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投入“五水共治”、“六边三化三美”等重点工作,深入定点联系村,为村民解决困难办实事。“11·13” 里东山体滑坡灾害发生后,市、区两级检察院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抽调30余名检察人员第一时间深入救灾一线,及时搜救、转移和安抚受灾群众100余人次,救灾工作得到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高度肯定。 

      二、惩防并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坚决贯彻中央关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部署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132人,其中大案129人,占比98%。科局级以上干部30人,同比增加43%,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1人,同比增加83%。查办现职领导干部16人,同比增加78%。积极参与高检院部署的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成功劝返5名职务犯罪在逃人员,占全省的32%。 

      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31人,涉及8个行业和部门,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00余万元。重点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立足保护生态环境,查处破坏环境资源渎职犯罪9人;立足规范执法行为,查处行政执法领域侵权犯罪7人;立足维护司法公正,查处司法领域渎职犯罪2人。 

      扎实推进职务犯罪预防。以“百场案件剖析警示教育”和“百个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为抓手,结合办案,开展案件剖析22次,预防调查19次,发送检察建议12份,进行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92次。积极推动发案单位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572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市检察院编印《警钟十响》白皮书,受到省检察院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丽水市医疗系统系列贿赂案件剖析》被评为全省优秀案件剖析第一名。 

      三、强化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强化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侦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3件,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件,做到既坚决防止打击不力,又切实保障人权。纠正漏捕11人,纠正漏诉24人,对违法侦查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01件次。进一步增强非法证据排除意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排除非法证据114份。 

      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对认为定罪量刑错误的刑事案件依法提出抗诉16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6件,其中指令再审3件。依法开展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切实提高申请监督案件审查质量。受理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案件30件,经审查,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16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3件,提出抗诉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再审后改变原裁判7件。有2件案件被评为“全省民行监督精品案件”。 

      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向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96份。积极开展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查活动,依法监督收监执行55人,相关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查办监管场所违纪违法案件5人,依法纠正1起虚假立功案件。办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2件,主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在全省首创对基层司法所巡视检察制度,针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27件,均得到反馈和落实整改。 

      四、规范司法,进一步提升公信力 

      着力深化制度建设。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把严格执行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重点,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出台《自侦案件审讯工作规范化指引》和《加强同步录音录像八条规定》,从源头上防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保证审讯规范、证据合法。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全省率先提出公诉观转型理念,出台了《检察人员“法庭忌语”指导意见》、《构建诉辩良性互动关系的规定》和《公诉部门积极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引导取证的暂行办法》等制度,积极探索公诉审查方式转型路径。 

      着力深化内部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先后开展了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冻结款物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和办案安全防范等制度落实的专项检查,认真查找规范司法方面的薄弱环节,并及时加以纠正。全面运用统一业务应用平台,加强对办案全程的动态监督。实现案件质量评查常态化,重点开展了醉驾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工作,统一了同类案件的执法尺度和办案标准。严格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范》,确保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建成律师接待服务平台,提供网上预约、在线接待等“一站式”服务,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 

      着力深化阳光检察。认真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检察官履职评议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时限和责任,确保整改实效。进一步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通过开展“检察开放日”和“举报宣传周”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2000余人次参观视察检察工作。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新选任的96名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业务培训,共有24件拟撤案和拟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监督程序。以信息化手段增强检务公开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全市更新改版检察门户网站9个,开通官方微信10个。全市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254条、重要案件信息62条、终结性法律文书2396份。 

      五、提升素能,夯实检察工作基础 

      强化思想作风建设。始终把队伍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认真组织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信仰法治、守护公正”主题教育活动,严格执行《浙江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着力解决队伍思想、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检校合作,到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开展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员政治轮训,轮训检察人员600余人次,坚定了检察人员的政治立场,拓宽了检察人员的工作视野。通过推行“双十计划”,全市检察机关的纪律作风明显改善,执法办案更加规范。 

      强化素质能力建设。依托省检察院“浙检英模大讲堂”和市检察院寻找身边“最美检察官”活动,引导全市检察人员增强争先创优意识。拓宽人才培养渠道,通过开展公诉业务、侦查监督业务和公文写作等岗位竞赛活动,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养,涌现出“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标兵”、“全省优秀公诉人”、“全省未检业务标兵”等一批业务能手。积极参加全省检察机关“微课”评比,有2门课程被评为“全省精品微课”。鼓励检察人员进行高学历教育培训,为人才培养提供政策支持。目前,全市检察机关有在读博士研究生1人,在读硕士研究生16人。进一步重视检察理论研究,全市检察人员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知名期刊2篇。积极申报省检察院重点课题,立项4项,获奖2项。 

      强化基础保障建设。进一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全市共有7个检察服务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落实科技强检五年规划,完成检察内网分级保护和看守所监控联网二期工程建设。加强电子数据、心理测试等新技术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科技服务办案成效进一步呈现。扎实推进基层检察室三项基本职能的履行,全市已有10个基层检察室挂牌运行。深化检察文化建设,制定《检察人员体能达标实施意见》,以体育项目量化考核引导检察人员加强体能训练,疏解工作压力,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荣获国家级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2个;省级先进集体45个,先进个人32个;市级先进集体58个,先进个人119个。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重视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向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下,检察工作的发展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在司法观念上。部分检察人员司法理念仍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落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的新要求不够严格。有的检察人员担忧律师介入可能会干扰办案等,对律师会见仍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拖延会见现象仍时有发生。2.在司法能力上。有的检察人员办案方式方法陈旧,仍然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现象,在维护社会稳定、惩防职务犯罪以及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还有较大距离。3.在司法作风上。执法办案中还存在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有的检察人员对做群众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对少数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够深入细致。4.在司法保障上。信息化和科技化程度还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职业保障有待进一步改善,两级检察机关因住房、家庭等因素导致的人才流失等现象仍然突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围绕我市“十三五”规划发展大局,深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保持惩治腐败力度,着力实现司法公正,确保检察改革顺利进行,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坚持检察工作与服务大局相结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强化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度,做到“三个找准”。找准服务平安丽水的立足点。把保障G20峰会顺利召开作为今年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力做好检察环节的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坚决惩治电信诈骗、新型互联网金融诈骗等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找准服务民生民利的着力点。突出抓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重点、措施和要求,依法守护“绿水青山”,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找准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入点。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认真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推动法治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    

      二、坚持惩治腐败和源头治理相结合,助推优化政治生态 

      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做到“四个突出”。突出查办国家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投资领域的腐败案件。紧紧围绕服务经济保障发展,对危害经济发展、影响政策实施和破坏改革举措的职务犯罪,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投资领域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职务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民生民利的腐败案件。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严肃查处发生在基层的职务犯罪案件。扎实开展集中整治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厉打击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职务犯罪。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突出建立打击行贿犯罪的常态化机制。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坚持查处行贿犯罪与查办受贿犯罪并重,做到同等重视、同步查处、严格执法。坚决查处那些围猎干部、主动行贿和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突出提升职务犯罪预防成效。既要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覆盖,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也要突出对案件高发多发领域的重点预防和同步预防,及时堵塞漏洞,健全制度。 

      三、坚持法律监督和自身建设相结合,着力实现司法公正 

      严格落实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和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做到“三个加强”。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强化对侦查活动中突出违法行为的监督,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加强和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开展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统筹推进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重视加强对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着力推动基层民事检察工作转型升级。加强自身素质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切实增强全市检察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以严实作风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队伍。 

      四、坚持深化改革与强化履职相结合,确保检察工作平稳运行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做到“三个注重”。注重宣传引领。正确引导各种预期,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正确看待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注重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主动争取市委市政府和省检察院的支持,保证各项改革扎实有序进行。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检察职能履行,确保改革期间人心稳定、队伍稳定、工作稳定。稳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全面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和水平。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牢记使命,履职奋进,为推动我市“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赶超”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附件 

      相关用语解释 

        

      1、合适成年人(第2页第8行):合适成年人主要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监护人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第2页第9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为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去除犯罪标签、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目前,丽水市检察机关由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和各基层检察院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职责。 

      3、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第3页倒数第6-7行):根据高检院部署及习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会议上关于追逃追赃的工作指示,201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追缴犯罪赃款。为确保追逃追赃工作取得成效,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形成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克服重重困难,成功劝返5名国外逃犯归国自首。 

      4、“百场案件剖析警示教育”和“百个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第4页第3-4行):为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省检察院于2015年4月启动“百场案件剖析警示教育”和“百个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活动。根据省检察院部署,丽水市检察机关深入医疗、教育、专项资金等领域,组织开展案件剖析警示教育活动11场;及时介入龙埔高速公路、莲都区碧湖高溪低丘缓坡、缙云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10个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5、预防调查(第4页第5行):是指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为了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和规律,寻求有效的治理对策,针对一定领域、系统、单位及其权力运行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危险环节而实施的实证研究、综合分析等有关活动。 

      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第4页第7行):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是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7、《警钟十响》(第4页第8行):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涉农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市检察院精心挑选了10起发生在我市涉农专项资金等领域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并结合相关案情和法律政策规定,从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视角进行解读,编印了《警钟十响——丽水市涉农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白皮书》1万余册,向市县两级主要领导,农业、林业部门所有干部职工,40余家专项资金相关部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市人大代表等发放。此举得到省检察院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8、非法证据排除(第4页倒数第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9、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第5页倒数第2-3行):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围绕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刑事执行活动监督、控告申诉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和环节,重点整治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一是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冷硬横推;二是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规定不严格,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不严格执行办案安全防范制度;三是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四是滥用强制措施,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五是为追求考评成绩而弄虚作假,违规办案;六是受利益驱动,越权办案,违规插手经济活动;七是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或者受人之托过问、干预办案,利用检察权获取个人好处;八是接受吃请、收受贿赂、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10、“双十计划”。(第7页倒数第2行)即要求市县两级十个院2015年各完成一件实事和一项创新工作,该十件实事具体到上下班纪律、自侦办案监督、工程项目监督,十件创新工作涉及正风肃纪积分式管理、工作岗位目标责任考评、倾向性问题约谈机制、执法办案说情登记制度等。 

         11、“浙检英模大讲堂”活动(第8页第1行):2015年3月,在省检察院组织下,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历时一年的“浙检英模大讲堂”活动,各级检察院都推举优秀检察官作为讲师,用“共看”、“共听”、“共讲”、“共问”、“共议”的形式,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达到“共行”的效果。 

      12、“寻找最美检察官”活动(第8页第2行):是指丽水市检察机关文化建设中,树立正面典型,激发正面能量,通过手机报和官方微博形式发布信息,寻找和发现身边的“最美检察官”候选人物和候选事迹,并定期评选的一种形式。该活动截止目前已经开展3年,发布信息近两百条,每条覆盖面达3万余人次。 

      13、基层检察室三项职能(第8页倒数第2-3行):是指结合办案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抓好职务犯罪查处和预防工作、强化对“两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庭)执法司法活动监督三项职能。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675

    浙ICP备20023215号-1 版权所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