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春节说“典”:民法小贴士之相亲篇
时间:2023-01-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字体:[ ]
  • 大红灯笼高挂起

    又是一年春节至
    一转眼

    《民法典》已经陪伴我们

    走过了两个春节

    无论是亲友相聚把酒言欢

    还是爆竹连连身沾喜气

    春节期间涉及的法律知识可不少


    下面就让丽检小编

    为你说“典”民法小贴士


    (配图来自网络)



    春节聚会,亲朋好友总是要给你介绍相亲对象,如果相亲成功,不再是单身狗!可相处一段时间后,还是分手了,恋爱期间送的礼物、来往的钱款这些账要怎么算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互送礼物或者是日常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金额较大的钱款往来,其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结合款项支付的具体情境、有无明确款项用途的转款附言等来确定,比如“520”微信红包,一般应认为是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如果转款附言、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转账的款项是借款,则该笔款项应当返还。

    浙公网安备 33110202000675

    浙ICP备20023215号-1 版权所有: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 百图软件 最佳浏览效果:浏览像素1280*768px以上 建议IE8.0以上